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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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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6 · 2293人看过
导读: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以下条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是错误的或者是有一部分是错误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提起第三人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可以是当事人恶意的串通进行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行政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1、因为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

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三、不能够被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作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理由进行审理,撤销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审裁判和调解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并同时对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裁判,即“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撤销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诉,对新诉的裁判,当事人和原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有法定的诉讼时效的,在六个月之后如果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超过法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的。不过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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