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吗?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
不需要质证的情况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对于前述的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二、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怎样的?
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证就是质疑当事人的证据,但不是任何证据都必须要质证的,如果对此证据都众所周知,而且对方也无力反驳,那么就不会存在有任何的质证程序,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村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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