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敌叛变罪判刑规定是什么
犯投敌叛变罪,不同的情节有不同的处罚。
1、一般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属于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和专政机关,负有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职责,带领他们投敌叛变比带领其他人员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刑法对带领成建制的武装部队,如一个班、一个排或者更多的部队、武警投敌叛变,或者是带领人数较多的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同时,刑法还规定对投敌叛变罪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间谍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 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 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实施投敌叛变行为的,即构成投敌叛变罪。这里所说的“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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