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养狗不要随便遗弃使之变成流浪狗,也要做好管理,避免出现狗狗逃逸变流浪狗,因为就算放弃了所有权,但流浪狗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伤人就需要由原主人担责。而逃逸的狗狗只是失去了管理权,所有权没有变化,狗伤人依然需要担责。
当然,流浪狗也适用于《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如果是被伤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找不到流浪狗的原主人,那么就无法明确担责人。但根据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狗主动咬人,需要承担责任,但是被故意逗而咬人,或者被袭击而咬人,那么可以不担责或少担责。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一条较前一条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那么就算是被咬人故意造成的,也需要承担责任,只是说可以减责,但无法免责。所以养狗、遛狗,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比如给狗打疫苗、遛狗一定要拴绳子等。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明令不能养的狗,比如藏獒、牛头梗这类犬种,如果咬伤了人,不管是不是被咬人故意造成的,狗主人都要担责。
流浪狗虽然是属于没有责任人的相关动物,但是对于流浪狗管理,首先是由原主人来承担相应责任,其次,该公共场所的实际负责人也应该对流浪狗行,一定的管理,保证其不会伤害到他人。如果需要赔偿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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