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我国法律涉外诉讼离婚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吗?
涉外诉讼离婚的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所在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二、涉外诉讼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1、管辖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涉外诉讼离婚只要向我国的法院提起,就可以适用于我国的《民法诉讼法》,一般在提起时就需要按我国的法律条款来,同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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