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吗?
1、诉讼时效不超过20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诉讼时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为什么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让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让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深层逻辑,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1、诉讼时效是对起诉人不利的,虽然权利人的诉权在形式上是灭失了,但是实际的法律权益还是被侵害了,这个法律权利不会灭失,因此为了维护此权利,如果被告不提出抗辩,法院就不能主动适用;
2、作为法官,当然是手里的案子越少越好,所以,法院主动适用诉讼私下,会导致大量案件无法受理的后果,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院作为裁判者,一定要抱有中立的态度,原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去维护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诉讼时效的事不能主动适用。
由于诉讼时效是一个可变期间,故此可以中止、中断多次,但是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时效不得超过最长的20年时效期间。一旦超过此期间,那么法院将不会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尽管如此,若是案件当事人没有以时效已经超过20年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的抗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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