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时效能约定吗?
1、诉讼时效不能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是法定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过后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其只丧失胜诉权。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没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2、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请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起诉的权利并不消失。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等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对此进行约定。如果公民、单位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民事诉讼时效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悖,那么该约定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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