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转让如果转让合同不成立该怎么办?
转让股份合同不成立可以重新的签订合同,当然了,如果说是因为合同本身的类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之下,再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内容,不能够违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
转让股份合同不成立可以重新的签订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另外,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转让方作为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部分。受让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导致股东利益间接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损害获得了赔偿,股东利益也将因此而灰飞烟灭。
因此,转让方不能就此对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敦促公司对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其提起诉讼时,转让方在恢复股东资格以后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计算转让方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时,转让方的股东资格视为未中断。
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以原始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不能转让给股东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时,其协议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这里要注意: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签订合同的话,必然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时候来进行的,因为这是属于法律当中对于合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一旦合同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就是属于一种有效的合同,之后可以重新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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