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怎么处理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
这个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所以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大篇幅讲解了此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在婚家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本书中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曾与贾是再婚夫妻,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弃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签订“忠诚协议书”一年后,曾出轨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以曾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曾支付赔偿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与贾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曾出轨事实清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
故判决曾支付贾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近年来,以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诉请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案例并不鲜见,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案件本身说明我们公民的权益意识在增强,不仅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权益,对自已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益也密切关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法律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法律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虽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当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但是,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忠诚协议”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约定的赔偿金属于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
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形的,是不确定的。
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形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
从这个意义上,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第四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因为“忠诚协议”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的面影响,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
从上述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争议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多个层面,应该说每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
对于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类型化分析。
如果是以限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宜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同时,需要特别考虑《民法典》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确立了新的规则,即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鉴于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则需要认真对待。
以上观点摘自最高院婚家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从中不难看出,最高院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书”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加之立法精神和法律逻辑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才是法律的魅力所在:好像什么都说了,又好像什么都没说,这样的法律问题才能真正考验一个婚姻律师的水平。
所以,我一直强调,离婚案件一定要找专业的离婚律师,因为专业、因为专研、因为对类似案件有经验。在委托律师之前建议先面谈,了解清楚律师对你需要咨询问题的态度及思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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