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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关于彩礼,要知道哪3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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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7 · 2074人看过
导读:3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过年关于彩礼,要知道哪3个法律问题?

春节是相亲找对象的黄金时节,而彩礼往往又是结婚必须要迈过去的坎儿。

“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

”各地结婚习俗不同,彩礼多少的标准也都不大一样。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更有甚者,本来男女双方感情很好,即将迈入婚姻,却被高额彩礼拦住了去路。

那么关于婚姻、彩礼,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今年不让收彩礼了?

其实在《民法典》发布前就有很多人谣传说,不用给彩礼了。

这是人们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大的误解。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这种情况:结婚时,女方对男方说,你要给一定数额彩礼,钱到位这婚才能结。

这种做法有违婚姻自由,男方给付彩礼是迫于女方的压力,如果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财物,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男方有不给彩礼的自由,女方也有不嫁给对方的自由,二者并行不悖。

二、3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

结婚后过得好,大家都开心。

如果刚结婚没多久就闹离婚,高额的彩礼该怎么处置?

法律规定,原则上只要领证登记后,为结婚给付的彩礼是不能返还的。

但是有3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一)(二)比较好理解,就是说,男女双方有婚姻之名,没有婚姻之实,法律给了男方一个反悔的机会。

而根据(三)的规定, “生活困难”判定的关键在于,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是否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

有时候,男方为了凑彩礼到处借钱,但是婚后又无力偿还债务,连基本生活水平都维持不了,这时男方以 “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女方的嫁妆属于什么性质?

女方的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女方的,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离婚时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如果是结婚登记后给女方的嫁妆,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认定为女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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