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出资时,其出资额转为公司的资本,其对出资财产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换来的是股权这种民事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各项权能的总称。
股权的价值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经营得好,股权会升值,经营不好甚至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这一点,在实务中不易以一个时点给予股权评估作价,而应作为参考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在股权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问题。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持续性经营发展必须保证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转让是要式行为,必须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外可以自由转让。
这就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所以在实践分割时情形稍显复杂。
总体秉持的原则是:一坚持《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自愿协商原则;三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1、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股东
无论该公司是否有其他股东,此时夫妻均为公司的股东,不存在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也就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
这时两人的股权份额不一定相同,如A占股比例20%,B占股比例10%,那么两人会各分得15%,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若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只有夫妻二人,而二人均不愿再继续经营,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夫妻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共同投资
(1)夫妻对股权价值协商一致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人名下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应经该公司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有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在这里要将股份分为两个部分看待,一个是身份利益,一个是财产利益,即非股东的夫妻一方不因离婚自然取得股东身份,而只能享有财产利益,因为股东身份的获取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会有股东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其他人成为公司新股东,所以在这里法律规定配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获得股东资格。
同时双方也可以就股权的价值协商一致后,由夫妻中的股东一方支付给其配偶相应的折价补偿款,这不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变动。
(2)夫妻对股权价值无法协商一致
事务中常常非股东夫妻一方无法对股权价值作出客观的评估,可先由专业的评估公司对股权市场价值作出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数据再予以竞价,价高者取得相应股权。
同样价格的优先顺序是夫妻中的股东方优先于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优先于夫妻中的非股东方。
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中的股东方有义务配合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
股东的配偶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
这种方式其实也有弊端,正则造成股东支付压力或履行不能,反则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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