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生效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执行的,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裁决生效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都是一裁终局制,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有争议,也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拒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书,被申请人的财产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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