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怎么办?
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就社会角度来看,我国对于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小,相对较少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判别程序和保护途径,这使得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现状堪忧。
就个体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成长环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导致心理问题的概率要远大于正常家庭环境成长的孩子,社会上的歧视眼光不会因为法律规定就消失。
因此,男女双方应该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积极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律师为方便大家理解,总结为以下几点:
1、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子女能够正确表达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2、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止。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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