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怎么分割?
房子已经成了年轻男女结婚成家的重要物质准备,于是很多情侣在婚前就着手共同买房,为将来结婚做准备。但终究,不是所有情侣都能修成正果,一旦分手之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杭州离婚律师这里有个案例。
2001年,小明与小红恋爱同居。
2003年,双方通过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两套房屋。
2004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请求分割。
小明、小红原原来是恋爱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所以两套房屋共有基础已不存在,两人要求分割,法院是支持的。
依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权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严格按岀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出资。
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等其他因素。
本案中,鉴于双方对各自所占份额并无明确约定,两套房屋价值相差不大,为便于双方各自生活房屋分割,以一人一套为妥。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两套房屋出资情况(其中小明出资较多)、实际居住状况和房屋现状等因素综合考量,将面积较大房屋判归小明所有,并由小明承担该房屋项下全部贷款;
将面积较小且有较大部分贷款房屋判归小红所有,并由小红承担该房屋项下全部贷款。
杭州离婚律师提醒,民法典生效后,恋爱期间的房产纠纷会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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