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暴力强拆抬头,苦不堪言的自然是广大被征收人。
实践中,令被征收人困惑不已的一个问题是:实施违法暴力强拆的那些所谓“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后来究竟有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呢?还是说违法强拆仅仅只需要“赔”钱了事,而相关参与者都可以全身而退,逃避法律的制裁呢?若长此以往,暴力强拆行径又怎能得到有效遏制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而清晰地做个解释……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从理论上讲,追究强拆人员刑事责任,令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之所以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这回事“无感”,是因为身临其境时被征收人更关注的是自己能否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而往往并不是那些身穿黑衣,纹着身,扛着棍的家伙后来怎么样了。
通常来说,违法暴力强拆发生后,被征收人拨打110报警,警方会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一般都能够将强拆人员抓获归案。
接下来的情节未经历过这类事情的人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之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最终通过诉强拆违法或刑事诉讼程序搭建了与征收方的协商、谈判平台,就自己所面临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了协议,最终获取了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就会做庭外和解的处理。
一般而言,违法强拆行为触犯的罪名是《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刚好符合刑诉法277条规定所能够适用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处理程序绝非老百姓所理解的“和稀泥”“丧失原则”。
事实上,违法暴力强拆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其违反法定程序,未补偿先强拆。
因此,如果事后通过谈判补偿到位了,被征收人感到满意了,事实上拆除房屋行为本身也就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依据,庭外和解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接受的结果。
这一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灵活、变通,而并无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果被征收人坚持追究强拆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同意进行庭外和解,那么被征收人的意愿也是完全能够达成的。
特别是在一些造成被征收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中,强拆、逼迁者被依法判处刑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比如震惊全国的山东平度3.21征地纵火案等。
因此,客观、辩证的看待追究强拆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尚未亲身经历征收的“旁观者”们有必要加以理解的。
刑罚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者,永远都是管用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本身即具有其合理性,受害人选择适用这一程序解决问题,尽量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赔偿,是不应受到任何无端的指责和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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