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问这个问题,是基于对《民法典》第1092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确定少分或不分的数额时,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仅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部分财产?
最高院意见:
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
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承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删去了“离婚时”的表述,也即上述行为不限于离婚时,也包括离婚之前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同时,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解读:
此前,实务中对该问题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最高院对该问题作出答复,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的部分不只是限于隐藏、转移、挥霍的部分,而是放在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中去裁判比例。
并且,这种主张分割的权利,不只是在离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这种情形的,另一方也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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