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河北省保定市万亩耕地被"征收"的消息着实发酵了很长时间,引起了农民朋友们的广泛关注。之所以给征收打上双引号,就是因为这次收地用地暴露出很多法律问题,对于它的性质到底是土地收储、土地流转还是土地征收,很难以明确的概念去概括和定义。
看到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这三个名词,农民朋友们可能有些疑惑,这三者是不是同一个意思呢?如果不是同一概念的话,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呢?拆迁律师今天的就来为大家简要讲解,这三者分别是什么。
一、土地收储的对象是产权明确的"熟地",或者说是土地市场上的"成品"
对土地收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章主要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简单来说:
首先,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不是所有部门都可以主导或实施的;
其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并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权设立或作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收储工作;
最后,被收储的土地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被收储的土地一般是咱们俗话说的"熟地",且土地产权情况必须清晰明确。例如咱们农村一些未经过确权、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权属不明或者产权存在争议的土地,是不能直接收储的。
更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收储也必须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换句话说,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不应当是收储机构单方面规定的,需要参考依法作出的评估结果,并参考土地使用权人的协商意见。
二、土地征收的对象是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性质的依法转变
土地征收的定义咱们大概都知道,它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征收和审批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方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规章,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的,视土地的用途和面积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组成,补偿标准的具体参考依据主要是被征收土地在法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以外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当然,征地补偿具体定价还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必须保障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
不得不提的一点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可能会依据当地制定的具体标准,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依法截留这部分补偿款的20%~30%左右。
三、土地流转涉及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或土地性质不发生转变
咱们农村现在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向村里承包土地,从事耕种、养殖等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现行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咱们承包土地后,不一定非要自己进行生产经营,也可以依法对经营权进行流转,包括但不限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但是要注意的是,土地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限于咱们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更重要的是,和土地征收不同,土地流转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进行的,咱们不想流转土地,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强迫咱们。并且,流转的费用标准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这个收益完全归咱们自己所有,不应该有"中间商"赚差价。
根据拆迁律师的以上讲解,农民朋友们应该能够初步了解到,土地收储、土地征收以及土地流转,这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适用对象到实施主体,再到相关补偿(收益)的标准确定和归属,都是完全不同的情况。
实践中农民朋友们要谨防有人借不同的名义来骗取咱们的土地,在涉及到土地权利的变动时,一定要弄清楚,咱们遇到的究竟是土地收储、土地征收还是土地流转,避免赔了地却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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