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申请人携带下述资料前往当地社保局提出鉴定申请即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申请资料:
1、身份证;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初次《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申请旧伤复发报告;
6、旧伤复发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7、首次就诊病历、该次住院资料及后所有门诊病历;
8、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例如X光;
9、受伤部位4R彩色照片(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
10、委托书(委托办理);
11、《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老工伤人员)。
申请条件:
1、伤残等级评定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继续进行工伤治疗;
2、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3、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
4、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具有广州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
5、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广州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
工伤鉴定之后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首次的伤害的赔偿之后,如果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补偿,申请的条件包括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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