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违约金约定有效吗
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多少钱的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钱的违约金。
如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能不能要求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
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争议比较大,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判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离婚时约定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种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双方达成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
一方没有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有能力抚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违约金条款,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
李律师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离婚协议就性质来说是法律合同的一种,经过双方同意产生,所以应该受民法典的调整,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对抚养费的支付、拖欠抚养费的的后果做出约定,以督促义务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另外,不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约定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方式。抚养费能够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种生活保障,而违约金的存在,就是为了督促义务人依招约定履行其义务。
只是在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损失,对违约金作出调整。法官处理这类纠纷时,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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