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同居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吗?
1997年,小明和小红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
2009 年,小红去世。
小明以双方所育子女对小红遗产有继承权为由,诉请确认其同样享有继承权。
问:小明对小红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1994年,即使小明和小红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仍不能认定为存在婚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至于小明和小红所生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小明和小红存在婚姻关系。
基于小明和小红自1997年后只具有同居关系,而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小明对小红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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