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特征有哪些?
1、主体限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主观上必出于过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员企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属于故意,此时应以私放在押人员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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