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异地监视居住?
可以,是有法律依据的,监视居住可以指定居所,也可以在异地执行。
监视居住,公安机构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构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构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需要出具法律文书吗?
需要,公安机构出具的文书需要盖公章。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部门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部门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部门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可以异地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的文件中需要公安机构盖章,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构执行的,监视居住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不能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者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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