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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署名权顺序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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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1 · 2194人看过
导读: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因为著作权的主民权的顺序产生纠纷的话,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顺序来进行确认。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根据创作作品的时候所付出的劳动以及作品的排列或者是作者的姓氏等相关的因素来进行确定。
著作权署名权顺序纠纷怎么处理

一、著作权署名权顺序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因著作权署名权顺序产生纠纷,首先按约定顺序确认,如果没有约定顺序的,需要法院根据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因素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

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可否给他人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可以转让,因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法律明确规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能否限制作者的署名权

可以限制作者的署名权,行使限制如下: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其中人身权包含了有署名权,而署名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其次对于署名权的顺序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署名。双方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所付出的劳动大小等相关的因素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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