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有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回避制度吗?
并没有,事业单位没有法定的规定的回避制度,但有的事业单位有自已制订的回避制度。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二、谁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1、法院负责人: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负责人: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构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又可以口头方式。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回避制度,办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机构决定,对于回避制度它适用于一些比较重要的事项,回避的种类既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也包括指令回避,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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