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1、延期审理的条件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法院审结案件之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怎么办?
1、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一旦受理案件,就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审结。若是受理后、审结前,出现了法定可以将案件延期审理的,审理案件的司法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期审理。不管法院是否延期审理案件,只要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限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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