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担保的,原股东履行的债务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公司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追偿。
股东的追偿权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是向实际出资的股东行使,行使这些权利的前提是代替其履行了出资、或者是代替其履行了偿还债务或者是履行赔偿责任等。
股东的追偿权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是向实际出资的股东行使,当然行使追偿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股东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条件的规定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某公民若是因为与他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成为股东,但是在成为股东之后,发现与自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一方没有缴纳足够的认购股本,公民要求自己缴纳出资额后,可以向之前的股东提出追偿请求。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以及股东的股权转让等,都是做出了严格的限制的,如果是公司的股东的,此时就是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公司的股东是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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