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复核完不立案怎么办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复核哪些内容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日常生活当中面对刑事复核又不给予立案,那么当事人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是直接复议也是可以的。对于刑事案件复议的重点审核的内容是是否符合核量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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