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可以判断假冒伪劣产品,分为质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商品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
(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
二、假冒伪劣产品该谁来承担?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到10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2、经营者如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将残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2)销售的商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
(3)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企业名称或者地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将组装产品冒充原装产品、非进口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5)以虚假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现场演示等方式诱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依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报告,可以判定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所产生的责任可以由经营者承担,也可以由生产者承担,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的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的,需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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