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取保出来的,一般都判缓吗?
1、取保候审并不是就意味判缓刑了,有可能判缓刑,可努力争取;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要作证或者不要诚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首先没收保证金,然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对于违反规定情节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
二、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综合上面所说的,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人员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判决的结果是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满足取保的条件也不一定会被判缓刑,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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