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法票据保证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其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同时,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仅以直接的货币交换方式进行商品交易,局限性很大并出现了许多困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人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承兑、付款、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承兑、付款、保证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本罪似属过失犯罪。
对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我国的法律法规在《票据法》中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出于过失心理,对票据违法进行保证的,此时就会导致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以及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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