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吗?
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在发展和变化中。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突破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的举证责任模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特有的举证模式,即“被告负举证责任”。
2、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这两方面的内容。
3、被告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目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能否胜诉,完全取决于自己能否举证,一旦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不利诉讼后果的形成,则不能通过再举证或其他因素来改变这种既定状态。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其他诉讼有什么不同?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有明显的不同。
1、责任承担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有指控之罪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安、检察机关,有时也包括人民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是不特定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归被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才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范围不同
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举出犯罪与否的事实,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举出证明一定法律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提举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的比较、衡量、评价,属于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院的职责;行政诉讼的举证范围则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证据提取的时机不同
民事诉讼证据的提取既可以在诉讼前也可以在诉讼中,而行政诉讼证据的提取不仅必须在诉讼前,而且必须在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既先证后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只不过是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已有的证据在诉讼中提供给法院而已。
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的,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之后,并不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需要被告来承担。如果被告不能承担此类责任,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至于后果具体是什么,则需要结合实际的行政纠纷案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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