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五)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六)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七)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八)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十)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首先如果造成车祸,受害人的所有赔偿标准都是根据受害人具体治疗的金额来进行赔偿。并且如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进行完伤残鉴定之后如果发现受害人达到了伤残标准的话,那么就可以向当地伤残基金委员会申请伤残补助。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此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需要承担双重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此时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如果是违法的,此时是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的,并且也是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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