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与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一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运输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运输伪造的货币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通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对于运输行为,刑法区别于出售、购买的行为,在主观上作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一特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出售、购买行为不同。后者只要实施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购买的货币是假的。而运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不知道运输的货币是伪造的。如在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如承运人在托运人不提供所运货物的实情,自己又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而蒙蔽运输的,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
运输行为的目的,则不要求一定出于营利。这就是说,既可以出于营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帮朋友的忙等。但是为伪造或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而运输的,应以伪造货币罪或走私假币罪定罪科刑,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误收、误运伪造的货币的,则不应以该罪论处。
按照刑法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这类犯罪,常由一人或者数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实施完成以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全部行为。对此,无论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是以上全部三种行为,还是其中任意一种或者两种行为,均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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