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时间:2024-08-27 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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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苏州社会抚养费都是由当地的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针对违法生育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部门也不一定是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如果双方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居住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江苏苏州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江苏苏州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江苏苏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当地计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总的来说,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具体是由计生部门负责的,对于一部分在外务工人员来讲,如果生育行为发生在居住地,虽然户籍不在当地,但是当地的计生部门已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已经交了社会抚养费的,不会再因为同一违法事实重新交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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