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房屋租赁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生效,没有约定的租赁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在安置房房屋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的则需要等到约定的生效之日或者生效条件满足之日,合同才可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摇,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屋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法律上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生效时间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专属管辖,而是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若是无法协商,也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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