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财产的关系是一种回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因而它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
还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关系取得、占有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这种取得因无合法根据,就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返还财产,是以财产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的,否则,就构成了《民法典》
第157条所指的“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不能返还”财产,包括事实上
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主要指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品,或
者毁损严重无法修复,或者标的物属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无形财产,或者所给付的是各种
劳务及物的使用等情形。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移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依
法取得了该项财产所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
没有必要返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当事人互相协商 后,认为原物虽存在,但采取不返还原物的方式于双方并无损害,因而以保留各自取得的财
产作为处理无效合同的一种方式。但这种保留方式,必须是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才可以采取。其次,原物虽存在,如果返还原物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损失,造成资源浪费
,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则也属于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有的标的物为零部件,该零部件
虽然存在,但已装入整机。如返还原物,从整机上拆下,不仅使整机受损,零部件也受损。
因此在具体处理此类无效合同时,如机械地照搬返还原物,则会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
市场经济规律相悖。而只能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折价补偿作为“返还不能”和“没有必 要返还”的救济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自始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因为该无效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也要及时的返还,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后,依然保有财产的,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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