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吗
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不仅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的发生。如对醉酒驾车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必须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不能简单以危害后果判断醉酒驾车是否构成该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2、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
3、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使用危险的方法毁坏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两种处罚意见,这项罪名是行为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社会安全类的犯罪,损害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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