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礼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聘礼也就是我们说的彩礼,日常生活中,也多用于订婚时,双方互相馈赠的财物。
一般为结婚的时候赠送对方的钱或物。
1、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给予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次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对女方的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给了彩礼没领证彩礼怎么退
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
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不公平。
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
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彩礼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彩礼数额目前有越来越高之势。
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同意跟对方结婚,双方结婚的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存在,根据通常的理解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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