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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醉驾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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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1 · 1791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厦门醉驾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醉驾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厦门醉驾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一、厦门醉驾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罚

厦门市醉驾超标电动车会吊销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同时处以拘役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醉驾电动车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关键是看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普通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装有内燃机,装有内燃机为机动车,没装内燃机则为非机动车,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要根据车辆的整车重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非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来判断。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

不符合上述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因此,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醉驾此类电动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电动车前也不要饮酒,否则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醉驾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虽然民事主体没有获得驾照,也是可以在国道上驾驶电动车的,但是该公民也是需要遵守不得醉驾、不得超载导等的规定的。

否则只要是被动态监控、合作是交通巡警的职员发现,那么一般会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会被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通过上述解答我们可以知晓,电动车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并且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速标准。

那么在喝完酒之后驾驶电动车也属于醉驾的一种,如造成交通事故也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厦门市醉驾超标电动车算机动车醉驾,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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