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司法鉴定对方不服如何处理
理论上一方对二次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至于是否准许,就要由法官决定了。
当事人提出三次司法鉴定,务必是出于对二次鉴定结果有异议,不能将司法鉴定做为拖延案件审理的工具。
而且如果没有确凿申请事实和理由,法院也不会批准。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
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但是否准许。
由法官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在证据交换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认为在举证期,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举证的一个方式,也是当事人的一个权利,只要申请,就无限制的满足。
(二)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一般均缺乏专业知识而使其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于形式,同样,只要当事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愿意缴纳重新鉴定费,不管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也不管当事人书写的重新鉴定书面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当事人是为了拖延诉讼或其他目的,还是真心实意对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只要申请,承办法官就无限制的满足。
(三)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无异议或者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也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结果可能造成错案发生。
(四)承办法官认为鉴定意见是“科学的判决”,特别是对某些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经过质证就直接认定其证据效力,结果也造成错案发生。
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理论上一方对二次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进行司法鉴定,至于是否准许,就要由法官决定了。
当事人提出三次司法鉴定,务必是出于对二次鉴定结果有异议,不能将司法鉴定做为拖延案件审理的工具。
而且如果没有确凿申请事实和理由,法院也不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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