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与信托的区别有什么
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
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
2、前者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后者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
3、前者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
而后者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
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
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二、行纪合同有什么特点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
在《民法典》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
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
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
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合同是合同关系,而信托合同是财产管理有关系。
行纪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专门的规定。
签订行纪合同之后,行纪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进行贸易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
行纪人在和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时,要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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