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不发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责任,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
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条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
如果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转让合同纠纷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
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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