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庭质证吗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就可以支持。
(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
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
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
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
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
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是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的,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就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举证责任可能就比较复杂,有的时候可能也需要被告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结合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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