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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离婚请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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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2 · 2218人看过
导读:南京办理离婚请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至于什么时间点向律师事务所支付,需要协商确定,但不管委托人在何时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南京办理离婚请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吗?

一、南京办理离婚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吗?

1、南京办理离婚请律师费用是交给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2、律师不得私自收取相关费用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3、律师费收取的时间可以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等,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2)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4)住所证明;

(5)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3、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可以接受公民、或者是单位的委托处理相关事务。委托人则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而不能支付给律师。若是委托人遇到律师向自己私自收取律师费的情形,可以举报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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