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侵犯男性生育权的认定合法吗
不合法,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整体,而不能分割开来,所作的决定都应是双方统一意见的体现。
因为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相反,妻子也不应该因为个人意愿而擅自作主堕胎。
胎儿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结果,从受精卵形成,到胎儿出生的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是要生育还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
否则,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二、法律中规定的生育权的内容有哪些
1、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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