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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停车费和拖车费由哪方出对方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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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1 · 2582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停车费和拖车费应当是由行政机关负担。这与责任的承担并不存在着直接关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一、交通事故停车费拖车费由哪方出对方全责?

交通事故停车费和拖车费应当是由行政机关负担。

这与责任的承担并不存在着直接关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解答如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据上所述,公安机关委托的拖车机构向大家收取拖车费,但是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二、交通事故处理处理步骤是什么?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因为需要进行调查活动,可以对于车辆进行扣留,这属于相关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之一,但是因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负担。

并不是有负主要责任事故的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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