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要哪些条件
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属于投保车辆地损失;
(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
(三)不属于除外责任;
(四)属于必要地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
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
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地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地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地行为。
二、交通事故理赔需要的资料
(一)意外伤残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意外伤害身故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住院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赔周期需要广大车友了解,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2年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款之日起2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时,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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