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成立方式包含什么
保证合同可以通过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成立,也可以通过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进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保证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成立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另一种是在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过程中增加约定保证条款,而具体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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