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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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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204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一、开庭后提供的证据如何认定

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开庭后,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由当事人进行质证,确定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证据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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