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中如何界定情节严重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有造成较严重后果;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
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
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有造成较严重后果;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可以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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